谭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519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大渡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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