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290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双正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临夏饭店。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290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临夏饭店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夏饭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夏饭店所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