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本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1418号
贵州省福泉市本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兴:
你/你单位与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9)黔2702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72.9555万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38590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66048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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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1418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