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10行审8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建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秉勇。
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卫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余规划资源罚字〔202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92.9平方米(合2.539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914平方米的土地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地砖、塑胶等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要求强制杭余规划资源罚字〔202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佳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