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9787号
原告: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82308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侨都一品花园18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0593518F。
法定代表人:盛国林。
原告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绍兴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