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常执字第00554号
申请执行人曼浦汉克化工(上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曼浦汉克化工(上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绍仲字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丰信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