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868号
原告: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664421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紫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洋口化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5804421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紫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常州市利君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