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6民终5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6)苏0681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