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25571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深圳某公司、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某公司、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李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554.73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