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311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031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土地、房产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予以冻结、查封,但现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故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桂0311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