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第32层、33层、34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峰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东(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幢一层B112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峰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56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砂浆轻集料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落款处载明甲方即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上述约定的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