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6363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T2第32层、第33层、第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2025年3月4日,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