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938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双方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