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938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双方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