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济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8377号 原告:济南龙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中段济南黄台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新13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222114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第32层、33层、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龙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269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