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1177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第32层、33层、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9号龙狮桥乡政府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淮海路6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