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好迪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新河街1号C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瑞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车公庙安华小区6栋2层、5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第32层、33层、3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好迪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瑞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7民初39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案涉《采购合同结算书》来看,案涉采购项目虽然涉及《三亚会所公共区域、B1、B2、C型别墅窗帘墙纸供货及安装合同》《三亚会所客房区域窗帘墙纸采购供货合同》两个合同,但并未实际区分,且一并作了结算。本案被上诉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涉《三亚会所公共区域、B1、B2、C型别墅窗帘墙纸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案涉合同首页载明“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实际联系,合法有效。根据约定,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