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3民初17446号
原告:徐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T2第32层、33层、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