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2执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润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润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