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1853号
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楼102房自编A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78493。
法定代表人:李宏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强,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田,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中段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0341860555XK。
法定代表人:皮精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7287125Y。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建豪,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人民医院、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强,被告周口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建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1205343.2元、违约金361602.96元(共计1566946.1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一、借款用途。乙方(被告)的借款必须用于乙方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AL-ZL-2018003)向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融租租赁租金的合法用途。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共借款人民币820877.78元。四、借款的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的偿还时间为借款支付后12个月内还清。五、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全部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2018年4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借款820877.78元。2018年3月29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一、借款用途。乙方(被告)的借款必须用于乙方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万佳融租【2017】直租字第(zksrmyy)号)向北京万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融租租赁租金的合法用途。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共借款人民币384465.42元。四、借款的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的偿还时间为借款支付后12个月内还清。五、违约责任。1、若方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全部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告支付借款384465.42元。2018年11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402民初92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8年10月9日,第三人欠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41835757.06元。2021年9月,原告与第三人签署《对账函》,确认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第三人仍欠原告本金人民币682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94元、保全费5000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在其所欠第三人的债务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借款本金1205343.2元,违约金361602.96元。
被告周口市人民医院辩称:一、我院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因我院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双方往来账较多,且没有经过最终结算。2018年8月17日第三人向我院发《关于蓝海之略公司目前情况的说明联络函》,恳求我院向其公司植入医师和运营人员工资与福利,从当期技术运营服务费和前期该公司为我院的租金代垫款中抵扣,从而保障医疗秩序稳定。接到联络函后我院作为甲方又与乙方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丙方珠海市大医精诚医院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由我院代为支付乙方运营人员、丙方植入医师相关费用,费用包括薪资、住房补贴、差旅、健康教育补贴等,我院代付的费用从乙丙双方每月可分得新增收入部分抵扣,或从乙方为甲方垫付租金中抵扣,代付费用每月统计,按年核算。《确认书》签订后,我院按照约定和第三人的指示向其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至原告起诉时已经支付300多万元。且至今第三人的员工常伟仍在我院工作,由我院发放工资和福利。我院所支付的款项大于本案所涉的借款金额,我院与第三人的债务已经抵销。这足以说明,原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所需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的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答辩人与第三人的债务已经抵销。因答辩人与第三人互负债务,债权债务进行了抵销,这也是第三人一直没有向我院主张借款的原因。至于超出抵销数额的第三人向答辩人所负的债务,因第三人的员工仍在为我院提供服务,所以暂时没有主张。我院在此通知第三人,因双方互负债务,互负的债务进行抵销,超出抵销数额的第三人向我院的负债,我院保留追偿的权利。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因双方进行了债务抵销,我院对第三人的借款债务已经消灭。原告基于该债权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其再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因为原告就本案提起的债权与正在执行的案件的生效判决是同一债权,该债权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过一次,人民法院不应当二次审理。综上,本案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条件。债权债务已经抵销且第三人向我院负有债务,原告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审理,驳回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对于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属实,答辩人对此予以认可。一、答辩人确实欠原告货款,且答辩人目前陷入严重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原告货款。答辩人自2018年6月份以来,因为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原告货款,后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1月8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02民初92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8年10月9日答辩人欠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41835757.06元。2021年9月经过答辩人与原告对账,截止2021年8月31日,答辩人仍然欠原告货款本金68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94元,保全费5000元。但是答辩人早已经处于严重经营困难的状态,没有资金足够偿还该调解书确认的款项。二、被告尚欠答辩人借款1205343.2元已届清偿期,且至今未归还,加之答辩人陷入严重经营困难并债务缠身,未能向被告起诉偿还借款。答辩人与被告周口市人民医院于2018年3月29日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答辩人借款820877.78元,后双方于同日另行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答辩人借款384465.42元,该借款均是用于被告支付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万佳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租金。答辩人与被告在协议中约定了上述两笔款项应当在借款支付后12个月内还清,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全部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签署后,答辩人按约向被告支付借款,答辩人实际总共借款给被告共1205343.2元.答辩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第一笔借款820877.78元;答辩人又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第二笔借款384465.42元。上述两笔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银行账户,款项用途均有注明为借款。两笔款项均已经到期,但是被告至今并没有归还任何款项给答辩人,答辩人因为近几年经营困难、债务缠身,尚未来得及向被告起诉主张偿还借款。综上所述,答辩人确实存在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并且被告一直拖欠未还,而答辩人因为经营困难等多种客观原因,尚未向被告主张相关债权。答辩人与原告的债务纠纷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确定了答辩人需要履行的债务情况,但基于答辩人目前的经济境况无法履行。答辩人对原告起诉状中的相关诉请及主张均无异议。为了解决三方之间存在的债务纠纷,答辩人对原告依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来代替答辩人向被告主张债权无异议。
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02民初929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原、被告确认,截止2018年10月9日,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233222.98元及利息人民币1602534.08元,共计人民币41835757.06元;二、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9日向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先本后息方式付清上述款项人民币41835757.06元。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剩余货款金额及利息(1.截至2018年10月9日所产生的利息1602534.08元;2.以人民币40233222.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2849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向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因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2018)粤0402民初9292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402执9177号,该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终本执行,未履行金额7619410元。2021年9月2日,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对账函》,确认截止2021年8月31日,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仍欠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债务本金68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94元、保全费5000元。另查明,2018年3月29日,周口市人民医院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其中一份部分内容为:“乙方(周口市人民医院)向甲方(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共借款人民币820877.78元,甲方分一期向乙方支付...”“甲方于2018年4月16日向乙方支付第一期借款¥820877.78元.”“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的偿还时间为借款支付后12个月内还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利息...”。“若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全部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2018年4月17日,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至周口市人民医院账户820877.78元。2018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另一份《借款协议》部分内容为:“乙方(周口市人民医院)向甲方(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共借款人民币384465.42元,甲方分一期向乙方支付...”。“甲方于2018年5月15日向乙方支付第一期借款¥384465.42元...”。“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的偿还时间为借款支付后12个月内还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利息...”。“若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全部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17日,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至周口市人民医院账户384465.42元。2018年8月17日,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周口市人民医院发送《关于蓝海之略公司目前情况的说明联络函》,部分内容为:“一、上游资金面供应紧张,医院租金代垫款无法快速回笼、公司资产缺乏流动性,导致现阶段我司经营性资金严重短缺生存堪忧,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实在没有资金和能力继续借款给贵院垫付项目租金差额。二、我司大医精诚医生集团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解决基层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技术力量。在科室技术能力提升、患者服务与减轻融资租金偿还压力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司恳请贵院能够用好并稳定这支团队,继续向我司支付技术运营服务费以便解决植入医师和运营人员工资与福利问题,我司将专款专用确保技术运营服务的持续开展;贵院也可直接向他们支付工资与福利,从当期技术运营服务费和前期公司为医院的租金代垫款中抵扣,从而保障医疗秩序稳定。”2018年8月,周口市人民医院作为甲方与乙方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丙方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部分内容为:“为进一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确保乙丙双方持续为甲方提供运营及技术服务,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以下事项基于确认:一、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运营人员、丙方植入医师相关费用,费用包括薪资、住房补贴,差旅、健康教育补贴等;二、甲方为乙方、丙方代付费用从乙丙双方每月可分得新增收入部分抵扣,或从乙方为甲方所垫付租金中抵扣,代付费用每月统计,按年核算;三、2018年8月甲方为乙方代付费用如下(表格略。表格内容为:款项为工资、报销、租车、油费、健康教育补贴,人员为朱卫卫、常伟,费用小计36689.02元);四、2018年8月甲方为丙方代付费用如下(表格略。表格内容为:款项为工资、差旅补助、飞刀补助,人员为荣香雪、张大江、秦志刚、姜鸿倩,费用小计76500元);五、以上费用甲方已于2018年月日完成支付;七、账户由乙方、丙方指定,甲方负责进行代付。指定账号如下:账号朱卫卫,账号×××3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丰台万丰路支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周口市人民医院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周口市人民医院发送了《关于蓝海之略公司目前情况的说明联络函》,恳请该院继续向其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以解决植入医师和运营人员工资与福利问题,同时表示周口市人民医院也可直接向植入医师和运营人员支付工资与福利,从当期技术运营服务费和前期公司为医院的租金代垫款中抵扣。同月,周口市人民医院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由周口市人民医院代付两家公司植入医生和运营人员的相关费用,代付费用从两家公司每月可分得新增收入中抵扣,或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为周口市人民医院所垫付租金中抵扣。以上行为表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医院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进行了新的约定,周口市人民医院为植入医生和运营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应视为偿还借款行为,庭审中,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周口市人民医院代付植入医师和运营人员的款数双方没有对账确认,且该款亦未从借款数额中扣除,因此。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医院之间关于借款代扣的数额并不能确定;其次,周口市人民医院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植入医生和运营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双方未对以代付工资抵扣借款的行为约定截止期限,因此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周口市人民医院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因双方存在争议而不能确定,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怠于行使该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1.5元,由原告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