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603民初332号
原告:余某某,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