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603民初67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漳州市某某公司已向其支付车辆受损造成的维修费用,其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