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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漳州市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603民初67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漳州市某某公司已向其支付车辆受损造成的维修费用,其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