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

上海企宁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1889号之一
原告:上海企宁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1010弄1号-1。
法定代表人:宋德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王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企宁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申请司法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