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0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单伟。
申请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57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9,23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户名: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开户行: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的银行账户(户名: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晓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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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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