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

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合同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戚臻彪。

申请执行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合同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29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仲裁费等合计人民币360,477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307.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陈懿欣

审 判 员  王胜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剑峰

书 记 员  程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