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05号之二
原告: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单伟。
原告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3,916元,合计6,066元,由原告上海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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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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