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3927号 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焦树湾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包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99元,由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