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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浙0182行初36号 原告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严州大道。 诉讼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焦树湾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以诉讼目的已达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德市龙源·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