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0160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权,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焦树湾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童永强,总经理。
被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祥,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祥,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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