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910号
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200758363),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程一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祥,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516X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德美丽城乡精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XUQ39E),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社区朱家新村5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德美丽城乡精品线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4元,由原告杭州龙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