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民特1号
申请人: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馨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艺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太阳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公司送达了***字(2015)第88号仲裁裁决书。艺馨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裁决书。2017年1月3日,艺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艺馨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仲裁裁决书,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艺馨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