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民特1号 申请人: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馨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艺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太阳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公司送达了***字(2015)第88号仲裁裁决书。艺馨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裁决书。2017年1月3日,艺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艺馨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仲裁裁决书,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艺馨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