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2民初2484号
原告: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382号2#楼2层5-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县君悦生态足疗养生会馆,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市枫景3号楼2-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
原告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县君悦生态足疗养生会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