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定区春江宾馆、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1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定区春江宾馆,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火车站。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港东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定区春江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定区春江宾馆二审上诉请求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192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2445元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欠被上诉人17000元的事实存在,但应扣除6055元的维修费。未付款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没有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太阳能供水系统,上诉人履行抗辩权。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导致上诉人不能正常营业达5个月,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19200元,一审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现提起上诉,***事实后依法判决。 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安定区春江宾馆向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7000元、违约金5100元(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共计22100元;2、诉讼费由安定区春江宾馆承担。事实与理由: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人介绍承揽了安定区春江宾馆的太阳桥空气热泵中央热水工程项目。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了《太阳桥热水系统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为52000元。2016年10月13日安定区春江宾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00元定金,2016年10月22日在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设备到场后,又支付了26000元的工程款。2017年4月22日,经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催促后,安定区春江宾馆又支付了4000元工程款。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安装完工后,安定区春江宾馆即已投入正常使用,但是剩余的17000元工程款安定区春江宾馆一直推诿拒付。安定区春江宾馆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太阳桥热水系统工程合同》第10条第2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安定区春江宾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过高,故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拖欠工程款金额的30%主张违约金。 安定区春江宾馆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定区春江宾馆赔偿经营损失19200元。事实与理由:安定区春江宾馆系依法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因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导致安定区春江宾馆经营的宾馆没有正常的热水使用,客房不能正常营业累计5个月,入住后退房150人次,每间房屋收费标准128元,造成经营损失19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人介绍承揽了安定区春江宾馆的太阳桥空气热泵中央热水工程项目。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了《太阳桥热水系统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为52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安定区春江宾馆设计、安装热水容量为3吨TYQ-KFXRS-D12II太阳桥空气源热泵(3匹超低温冷霸型)结电辅助加热全天候恒温恒压供热水50℃,整套工程造价52000元。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提供检测报告、合格证。空气源按照产品保修***,保修期18个月,水箱免费保修2年,终身维修;控制系统、其他电器附件及管件辅助材料若有问题无法修复的,一年内免费保修或更换,如设备有故障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或维修。合同签订后,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关安装义务。2016年10月13日安定区春江宾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00元定金,2016年10月22日在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设备到场后,又支付了26000元的工程款。在工程交付使用后,2017年4月22日,安定区春江宾馆又支付了4000元工程款。后因双方就太阳能设备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安定区春江宾馆未付剩余工程款17000元,同时支出了维修费用4555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及案件事实,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违约金5100元,因双方就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发生争执,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拒绝了维修,影响了太阳能设备的最终验收交付,根据合同的约定,安定区春江宾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熟,故安定区春江宾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的剩余工程款17000元,因安定区春江宾馆在质保期内实际进行了维修并支出费用4555元,因此,安定区春江宾馆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当予以抵减;对于安定区春江宾馆的反诉请求,因未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条2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向约定管辖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放弃了约定管辖,选择了一般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合同履行地或安定区春江宾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安定区春江宾馆在答辩期间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故依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定区春江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445元;二、驳回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定区春江宾馆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合计317元,均由安定区春江宾馆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安装太阳桥空气源热泵结电辅助加热全天候恒温恒压供热水系统,上诉人应履行自己付清设备工程款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质保期和违约责任,上诉人因设备故障在质保期内要求被上诉人维修,被上诉人没有积极履行义务,一审判决上诉人另行支付的维修费从应付价款中扣除并无不妥。对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自己的经营损失,因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的原因是否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损失金额,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安定区春江宾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