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300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理人**,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丙,系该公司经理。
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才让当智
审判员**才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