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拟稿纸
发文字号
(2022)甘3001执恢91号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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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单位
执行局
拟稿人
页数
2页
校对人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300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西一路**市场7-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藏族,1986年0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迭部县。
关于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415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停止运营。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第三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期间与公司财务严重混同为由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将第三人***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对被执行人***“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合作市正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州太阳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让当智
审判员**才让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