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519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信息大楼20楼2011-20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93号1201房(部位:自编12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