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518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信息大楼2011-20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93号1201房(部位:自编12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安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广州凯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