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5912号
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茉莉冲村民小组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157号唐湘国际电器城5栋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南湖市场盾华商住楼灯饰精品城1号楼1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