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5102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1号。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碰有,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200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燕,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与被告***、***、***、**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厦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碰有、***,被告***、***、***、**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厦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搬离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幢×室,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国网厦门公司;2.**燕立即向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将其户口从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幢×室迁出手续。事实和理由: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幢×室房屋为国网厦门公司所有,***、***、***、**燕长期占用,**燕还将其户口落户于该房屋处。2020年,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厦门市思明区房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厦港街道办事处排查发现该房屋“墙体出现明显砂浆疏松、严重开裂”等安全隐患,已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和周边公共安全。国网厦门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燕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讼争房屋住户最迟于2020年5月28日搬离该房屋,但其拒不搬离。2020年6月12日,经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鉴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厦门市政府厦房整治办【2020】1号文件通知亦要求,整栋房屋鉴定为D级的,一律封房、一律清人、一律拉警戒线、一律拆除。2020年9月29日,国网厦门公司通过公证寄送方式,向***、***、***、**燕再次寄送书面通知,要求讼争房屋住户于2020年10月31日前转移搬离,但至今仍拒不搬离。为维护国网厦门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该房屋周边的公共安全,特提起本案诉讼。 ***、***、***、**燕辩称,***配偶的哥哥系国网厦门公司员工,国网厦门公司将讼争房屋分配给其使用后,其将该房屋提供给***夫妻居住,至今已四十年。***配偶已经去世,目前讼争房屋实际由***、***居住使用,二人在厦门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希望尽快安排过渡房屋以供居住。**燕系***女儿,其已申请到保障性住房,现未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系***的亲属,现也未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讼争的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幢×室产权人为国网厦门公司(原名称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2020年5月15日,国网厦门公司向***乾街1号住户送达一份《通知》,载明讼争房屋存在“墙体出现明显砂浆疏松、严重开裂”等安全隐患,要求***乾街1号住户最迟于2020年5月28日搬离该房屋。***实际签收该通知。 2020年8月6日,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BG02FEKJ2000180的《检验报告》,载明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幢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简易停止使用。 另查明,***户籍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三里××号××室,***户籍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户籍地址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燕户籍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街××号。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国网厦门公司作为讼争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腾退房屋。***、***确认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处,但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居住的权利来源,且讼争房屋现已属危房,***、***应予以腾退搬离。至于***、***是否具有其他住房,均不影响其应履行腾房义务,***、***如有居住困难,也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福利政策房屋。 另,国网厦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燕亦在讼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因此对其要求***、**燕搬离之诉求,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燕迁出落户在讼争房屋户口的诉讼请求,因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原因,户口迁移属于公安部门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另行制作裁定驳回该项诉求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幢×室腾空交付给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二、驳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