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933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陶然北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58号102室。
负责人:***,主任。
第三人:厦门宾至如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四兴趣莲秀里108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陶然北岸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厦门宾至如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叶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