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565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烘县,福建贸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碰有,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家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341号2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市家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烘县,被告厦门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碰有、***,被告家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赔偿***房屋装修、物品损失9万元;2.判令***、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赔偿***房屋市场价值贬值损失1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承担。***于2021年12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赔偿***房屋装修、物品损失38708元;2.判令***、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赔偿***房屋市场价值贬值损失5万元;3.判令本案鉴定费10000元、公估费5000元由***、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址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房屋(案涉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属***花园小区物业。***在龙腾花园小区内经营厦门市湖里区***废品回收站。家景公司负责龙腾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2021年1月2日,***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起火,火势蔓延至案涉房屋,造成屋内装修受损,天花板、墙体、地板开裂,3个防盗网、3个铝合金窗、2台空调受损,电源线路被烧坏,并且因为火灾导致案涉房屋价值贬损。火灾发生后,经消防部门调查,无法排除紧贴中部立柱东侧的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继而蔓延成灾的可能。***认为,***经营的店面内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对于该处电缆桥架有管理义务,且店内的易燃物品也导致了火灾蔓延;起火的电缆桥架属于电力设施,厦门供电公司有义务管理和维护,但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家景公司对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有维修和修缮义务,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厦门供电公司、家景公司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辩称:一、其对2021年1月2日发生火灾不存在过错,其是本次火灾最严重的受害者。***在店面内存放的是塑料、矿泉水瓶及不锈钢,均不属于可以自燃的物品,且其室内用电都是按照规定从配电箱的电表箱引出,与起火的电缆桥架无任何关联。起火的电缆桥架不是***的财产,是属***小区的通电电缆,***购买案涉店面时该处电缆桥架已由开发商设计施工完成,从现场勘查照片看,着火的电线是从桥架引出时没有从铁制的桥架打孔和套管而是直接从桥架边沿拉出、穿过墙体连接二楼楼梯间的配电箱供其他业主使用,因此***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二、***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及房屋价值贬损没有事实依据。着火点是整栋楼的楼梯间和二楼的室外平台,并不在案涉房屋的正下方,不可能造成***主张的地板开裂。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火灾发生后对案涉房屋的现场勘察记录记载:“西侧厨房铝合金、防盗网、玻璃被熏黑,生活用品未见明显过火痕迹,西侧房间玻璃被熏黑,室内装修未见明显过火痕迹”,由此可以证实案涉房屋屋内均没有过火痕迹,不可能存在天花板、墙体开裂及装修损失,***的实际损失仅为9189.46元。三、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均是***履行举证义务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厦门供电公司辩称:一、本案火灾是否因电气故障引起尚未明确,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仅不能排除紧贴其中部立柱东侧的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继而蔓延成灾的可能,并非确定性、唯一性的认定。从***提供的店面内监控视频显示,当天天花板只是出现冒烟,出现明火是在地面。因此,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证明着火原因就是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起。二、即便着火系因其中部立柱东侧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厦门供电公司也不需承担火灾事故责任。根据用电人与厦门供电公司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第3.1条款约定,配电站变压器电缆出线靠负荷侧10厘米处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表明电能计量装置(即电表)之后的电线属于用户(用电人)的产权。废品收购站内的电缆桥架,系从配电站电能计量装置(电表)接引出的电缆线较长距离后进入相关店面中的电缆桥架,应当属于用户的产权,并不是厦门供电公司的产权范围。根据双方《供用电合同》第3.1条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以及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等,该处电缆桥架应当由用户自行进行维护管理,并由用户自行承担维护不当的责任和后果。厦门供电公司对本案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经评估,***的损失仅为9189.46元,***提供的空调费用发票,不足以证实火灾事故导致其空调损坏、损坏几台,空调费发票也只能表明购买过空调,无法证明购买的空调安装于何处。即便火灾确实导致***的空调损坏,造成的损失也只能是受损的旧空调的价值。***主张房屋价值贬值的损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厦门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景公司辩称:一、根据家景公司与厦门市龙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委托管理事项的约定,起火的店面及店面内的电缆桥架都并非家景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范围,家景公司无权进入业主专有空间管理维护店面内的电缆桥架,家景公司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确定起火原因就是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起的,事故的发生及火势蔓延与家景公司无关。三、***的损失经鉴定仅为9189.46元,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均没有事实依据。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失也不存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家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已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购买厦门市湖里区××路××号房屋,作为其经营废品收购站使用。
2021年1月2日1时10分左右,上述废品收购站内起火,烧毁烧损店内电视、空调、电冰箱及生活杂物、XX路X号美术工艺品及室内装修、XX路X号X室及X号X室室内装修,无人员伤亡。经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如下:起火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废品回收点中部南侧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抽烟或遗留火种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紧贴中部立柱东侧的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继而蔓延成灾的可能。
***系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的业主。
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月4日对案涉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见起火的XX路X号房屋建筑西侧外墙有向上蔓延过火痕迹明显,由上层向上蔓延痕迹逐渐减轻,建筑东侧、北侧、南侧未发现过火痕迹;废品收购站内电缆桥架南段发现桥架变形痕迹,靠近立柱处发现有电线断裂残骸,X号电缆桥架南段靠近墙面处变形最为严重,桥梁外部粗铜电缆线残线绝缘皮完全烧毁,残线与桥架之间有电弧打火痕迹,勘查人员在该处提取一段粗铜电缆线残线封存(编号01);桥架南段桥架内部电线绝缘皮保存完好,电线整体烧损程度一致,未见明显短路痕迹;电缆桥架靠近立柱处发现有多股细铜线残线,残线绝缘皮烧熔,出现严重硬化变脆现象,未见明显电气故障熔痕;废品收购店上方住宅X号X室西侧厨房铝合金防盗网及玻璃窗被熏黑,生活用品未见明显过火痕迹,西侧房间一部分顶棚被熏黑、两侧房间玻璃窗被熏黑、室内装修未见明显过火痕迹。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粗铜电缆线残线(编号01)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铜导线存在打铁电热熔痕。
***于2021年1月5日接受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时陈述火灾发生时店内存放有塑料瓶、塑料纸、生活废品、一些铁器,塑料堆彻高度距离电缆桥架约20公分,平时店内没有用液化气瓶,有电饭锅、电饭煲。
家景公司系火灾发生地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家景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接受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时称,家景公司于2016年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起火店铺内的电缆桥架已经存在,不知道哪些区域的电线有经过该处电缆桥架,发生火灾后小区有一半停电了,从X号至X号接近11梯的住户、店面从X号到X号楼下的十几家店面都停电了,每间店铺都有独立电表箱、平时的电费是有物业抄表代收的。
火灾发生地所属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于2021年1月25日接受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时称,不清楚起火店内的电缆桥架是什么时候设置的,也不清楚哪些区域的电线经过该处电缆桥架,发生火灾时整个小区都停电了,底下的店面也停电。
***的儿子于2021年1月12日接受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时称,隔壁食杂店和北面的三个店铺的电路都是从店里的桥架通过的,没有从店里再接线出来,店内两个桥架中间有搭出一根电线是在2008年其父亲购买该房屋时就有的,不清楚连接到哪里,五六年前有一家叫“红细胞”的快餐店有从桥架上拉了一条线用来给电炒锅使用,走线是在桥架里面走线的,现在那家快餐店已经转手了,现在有没有在使用那条线路就不清楚了。
址于厦门市湖里区X路X号X的厦门市××区***小吃店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12日接受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询问时称,其于2017年9月从“红细胞”快餐店接手该店铺,接手后没有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2020年12月19日城管不让煎炸炒就把电炒锅搬走了,那条线路就没有使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申请,本院委托厦门兴信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另委托厦门功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房屋的市场价值贬损数额进行鉴定。厦门兴信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勘查认定受鉴房屋受火灾影响明显受损的部位包括入户处弱电接线箱、西侧两卧室墙面天棚、两台空调、局部地面瓷砖等,修复费用为9189元;受损不明显(或原因不详)的卧室和厨房铝合金窗、防盗网及供电线路、其余地面瓷砖等为存在争议的修复项,存在争议的修复费用为29519元。厦门功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为受鉴房屋因发生本案火灾事故,对一些房主或潜在买家多少存在一点心里影响,存在轻微贬值,一般折价10000元左右即可解决问题。***分别支付鉴定费10000元和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火灾很可能是厦门市湖里区××路××号房屋内中部立柱东侧的电缆桥架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该处电缆桥架位于***所有的店面内,***使用该店面经营废品收购业务,店内存放大量可燃物,也没有配备消防设施,还允许隔壁店面自行从电缆桥架处接引电线,因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发生起火的电缆桥架贯穿于与起火店面并排的各店面之间,火灾发生后各店面及周边楼房均发生停电,应推定该处电缆桥架为小区共用线路的一部分,家景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对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但事故发生时,家景公司的工作人员连起火电缆桥架为哪些用户供电都未搞清楚,显然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存在过错。本案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是***和家景公司各自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起火的电缆桥架属于厦门供电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要求厦门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厦门市湖里区消防大队的现场勘验和鉴定机构的现场勘验,X号X室房屋并未明显过火,主要是烟熏造成的危害,本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房屋受损部位修复费用为9189元、房屋价值贬损金额为10000元,至于受损不明显或受损原因不详的部分的修复费用,本院不予确认。本案鉴定费用15000元,亦应由侵权人***、家景公司负担,***已先行垫付,***、家景公司应直接偿付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厦门市家景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189元;
二、***与厦门市家景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房屋价值贬损损失10000元;
三、***与厦门市家景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鉴定费用1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负担791元,由***、厦门市家景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 静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