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1223执保3号
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3)湘1223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7789010********内的存款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账号已经销户,实际未冻结成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