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182执104号
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金岭南康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来申请执行的(2019)湘0124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于2022年5月13日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