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4民初1099号
原告:***,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彭阳县古城镇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574859332Y。
法定代表人:邵建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西藏日喀则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秀,系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风城,男,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住固原市。
原告***与被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梁风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