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官助理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6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陈州路铁路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6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1480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52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盈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颍州城投公司)、被上诉人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颍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