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4314号
原告:云南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居委会昆明泛亚宝象物流园C5栋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9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旭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旭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