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9541号
原告:***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中央公园3幢1楼0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0FRB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9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691460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兼经理。
原告***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1799.5元,由原告***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79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