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22号
申请人: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纳特园区11号楼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691460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嘎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686608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在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672********的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