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4668号
原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纳特园区11号楼11层1120室。
法定代表人:于延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杰,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赫然,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艾雅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70号红石原著2-2-1201。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本院在审理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艾雅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翰海青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福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颖昕
书 记 员 燕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