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1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履行该中心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7]32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323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323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在规划设计院工作期间,规划设计院未依法按时、足额为***缴纳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4650元。2017年7月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323号缴存通知,责令规划设计院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4650元。2017年7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323号缴存通知送达规划设计院。在法定期限内,规划设计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1月26日向规划设计院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规划设计院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323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规划设计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7]32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