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2018)闽0521民初9525号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1民初9525号 原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4744L。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7948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国网福建惠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